问答详情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

土地纠纷 2023-07-30 1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现已被民法典替代)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1、宅基地使用权仅指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
    3、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4、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以出卖、赠与、入股、联营等方式处分宅基地;
    5、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6、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且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得抵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情形是:因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土地的;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宅基地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用的;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村民去世后该户无人的。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