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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3-07-31 07: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1、生产销售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生产销售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生产销售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生产销售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是:
    1、销售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假药;
    2、销售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假药;
    3、销售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假药;
    4、销售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假药;
    5、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七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七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 生产、销售的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生产销售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销售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生产销售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生产销售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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