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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责任的免责原因有哪些?

业主维权 2023-08-02 01: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
    1.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归责仍然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几个方面:
    (1)无过错规则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范围还应扩大,特别是在新时期出现的现代新能源及新危险物质所带来的环境侵权领域,还有如生态破坏、地面沉降等也面临着同环境污染同样的难题,由于此类现象因果关系难以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
    (2)在环境损害中实行无过错责任为体现公平合理民法思想要求,无过错责任与其他规则原则的根本区别就是行为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为免责的抗辩事由,不能因自己进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而免责。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不够明确。
    (3)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科学技术的限制,适用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适应我现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法律分析:
    1、不可抗力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2)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3)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
    (1)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
    (2)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
    (3)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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