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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来赔偿。问题是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含最后一个月的奖金吗? 比如,我们2017年11月30日结束合同,那么是从10月30日往前12个月,还是11月30日往前12个月。公司解散,是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来赔偿。还是11月30日往前12个月。

劳动纠纷 2019-04-01 08: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解散清算(是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企业资不抵债时,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清算机构对企业进行的清算。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在:
    (1)清算的目的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
    (2)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当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实行破产清算。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
    (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限制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
    (3)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清算时除了结束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以外,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因此,清算时主要是调整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 公司清算解散员工有补偿,主要是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其它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应予兑现及补缴,社会保险以养老保险为主。 公司破产清算以兑现拖欠劳动者工资和补缴社保保险费为第一顺序、第二顺序为清偿债务、第三顺序为清偿银行贷款。
    可由出资方自行组建清算组,清算终结后公告并依法程序注销公司;涉及纠纷的,由属地管辖法院介入组织清算。
  •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员工和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需要提供入职时间的证据、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本人工资证明。
    单位和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单位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如果超过一年未签订合同,那么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为入职后的一年内。劳动仲裁的受理也是有时效性的,在受理以前一年内的劳动争议。所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应该为入职后一年内与仲裁受理的前一年内的重合部分。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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