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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效力

土地纠纷 2023-08-03 08: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抵押权的效力认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设定后债务到期未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依法对抵押的土地行使权利;
    3、依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效力的认定为:
    1、依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2、未依法征用国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效力的认定为:
    1、依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2、未依法征用国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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