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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两户可以申请宅基地吗,户口很久以前就分开了 但是当时没有批准宅基地,现在村里也没有批准

土地纠纷 2023-06-05 19: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但如果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不能再申请宅基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分户后可以申请宅基地,但具有一定的限制。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且已具备分户条件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申请人应年满18岁且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 没有分户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如下: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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