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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8-04 12: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时间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 认定非全日制用工规定是一小时计时,同时在同一个单位平均工作的时间是不能够超过4个小时。认定非全日制用工一是要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非全日制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的特点,与劳务关系有许多相似之处,容易混淆。
    因此,认定非全日制用工首先要根据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此就不赘言。如果认定为劳务关系的,则直接排除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
    如果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则需要继续根据下文所述方法认定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
    2、严格区别效力性规定和取缔性规定取缔性规范,其被违反而发生的法律后果,是取缔违反此规范的行为,对行为人给予制裁,而不影响违反此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亦即该行为不因为违反此规范而无效。
    效力性规范,其被违反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中,不仅取缔违反此规范的行为,而且否认违反此规范之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亦即该行为因为违反此规范而无效。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其效力性规定有二,其一即“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虽然《劳动合同法》、虽未对此作明确该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但是根据非全日制用工的《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需要注意的在“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之前以“一般”修饰,这实际上是允许双方在没有其他禁止性规定(主要是地方性规范文件)的情况下协商每日工作时间,只要累计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也就是说,安排非全日制员工每周工作三天,每天工作八小时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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