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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属残疾人在一个福利单位上班有五年左右,于今年二月发生工伤把大拇指折了,后来在医院治疗三个月动了三次手术,最后手指第一个关节坏死并剪除,出院至今手指还是一动就疼,单位于前几天告知评了个九级残,我之前根本不知晓,都是单位一手办理的。昨天单位告知说我能得到赔偿两三万左右,我在烟台莱山区工作,平均工资也在二千左右,想求答履是,我现在还不能上班,单位还逼我去,并且前些天到社保去查了一下保险只交了十个月,我该怎么办。后来在医院治疗三个月动了三次手术,我现在还不能上班,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5-18 11: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医疗中,超出标准的费用按所在省市规定,分别情形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那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由谁支付,从各地规定看,区别不同情形,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分别承担。
  • 九级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以上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主要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 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主要的补偿是: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资基数因为项目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区别,涉及到基数计算的一般为:
    1、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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