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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债权是否为破产债权,具体应如何规定

抵押担保 2023-08-05 11: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债权的分类具体包括:
    1、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2、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3、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4、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为了在破产宣告后适当公平地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一个基准点,作为确定债权是否存在的临界线,并统计破产债权的数量;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并非所有的债权都能按照强制程序得到满足,有些债权,尤其是涉及人身性质的债权,大多不能强制履行;
    4、破产债权不得按照破产程序行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按照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不能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按照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和债权金额的比例清偿,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破产时抵押债权可以优先受偿。但是抵押债权人行使其优先受偿权利后仍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如果抵押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则作为普通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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