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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的一款延误险在电子保单上的特别约定里面注明:“本保险产品仅包含航班延误保险保障,若被保险人投保的航班发生取消/备降/返航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单上适用条款里面注明适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航班延误或取消保险条款(B款)》(xx备-其他【2015】附304号)”查询里面的信息又有写明:“第三条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障。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在投保的保障范围及对应的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如投保人同时投保下述任意两项或三项保障内容的,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较高的一项予以赔付,且航班取消保障及航班返航/备降保障按航班的最终状态给予赔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保险合同内载明的航班,在预定起飞时间后被宣布取消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请问我航班预定8月11日22:55起飞,实际在8月12日1:55才通知取消,到底能不能赔付,保险公司说这个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期间内,能不能赔付

保险纠纷 2019-05-11 11: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理赔范围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该损失可能是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也可能是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若为全损,如果是足额保险,可要求保险人承担该保险标的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若为部分损失,则可按相应比例要求赔偿。  
    2、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此处的诉讼或仲裁费主要是指责任保险中可能出现的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如在交强险中,投保人可能因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与受害人对簿公堂,这里支出的诉讼费用即属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  
    3、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即在出险后,未查清保险事故的各方面细节以确定赔偿额度时所支出的费用。  
    4、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施救费用必须是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超出该部分则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3.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子女(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不能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3、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除前款规定以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 责任免除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它约定了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一般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指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第二,是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第三,是指不承保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事项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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