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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适用于留置权吗

招标投标 2023-08-08 08: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留置权适用的范围:第一,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第二,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第三,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第四,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第五,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第六,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 建设工程留置权不能适用。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其仅适用于动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建设工程不适用于留置权。留置权仅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建设工程不属于不动产的范畴。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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