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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公司债务 2023-08-08 1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不同法律法规规定有所不一致,导致审判实务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判决意见,即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和独立承担责任。然而,总公司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也不应当是补充责任,亦不应当独立承担清偿责任而分公司置身事外。
    基于审判实务的视角,应作实体和程序上的区分,应判决总公司共同清偿,执行过程中补充清偿,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审判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公平。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法律分析: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对于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都有相关的规定。但由于规定有所不一致,相关司法解释也不明晰,审判实务中,各基层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员都意见不一,审判实务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判决:
    一、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在实体上,应当判决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清偿责任”。
    在程序上,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执行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应当是先执行分公司占有的财产;分公司占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再考虑执行总公司及总公司下属其他分公司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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