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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义乌被判过拘役的刑事案件可改吗

刑事辩护 2023-08-08 16: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应当变更批准逮捕的情形: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 刑事拘役有案底,拘役是法院对刑事犯罪行为依法判处的一种刑罚,是我国刑法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来判决,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短时间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要求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拘役有刑事记录,且该刑事犯罪记录会被记入被判处拘役的公民的个人档案中,被载入档案的犯罪记录一般在公安机关所保存,终身都不能取消。
      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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