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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离婚证据目录范本?

起诉离婚 2023-08-08 1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证据目录具体如下;
    1、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即诉讼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2、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即存在家庭暴力、重婚、于他人同居等情形的物证、书证等材料;
    3、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例如,子女出生证、学费、生活费等凭证;
    4、离婚证据目录包括的其他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离婚证据目录范本如下:
    一、主体身份证据:身份证以及户口本;
    二、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事实婚姻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
    三、婚姻关系破裂证据: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当事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伤情鉴定和证人、当地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吸毒或赌博证明、刑事判决书或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婚证据目录包括;
    1、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即诉讼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2、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即存在家庭暴力、重婚、于他人同居等情形的物证、书证等材料;
    3、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例如,子女出生证、学费、生活费等凭证;
    4、离婚证据目录包括的其他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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