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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长病假三年后又上班,但在办理退休时被扣除三年工令,这合适吗?

劳动纠纷 2019-05-22 10: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携带所需的材料办理档案预审、计算退休金、审批等手续。下面,关于退休的知识内容。   
    一、办理条件:   凡男满60周岁,女(干部身份)满55周岁、女(工人身份)满50周岁,符合国家退休政策,均可办理退休手续。   
    二、办理所需材料   退休人员需向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退休申请(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户口所在地街道、现居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工作经历等信息)   
    2、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1张1寸彩照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档案预审。单位委托其存档机构将需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档案进行预审,告知档案中缺失的材料,令其尽快补齐。   第二步:对将要退休人员做在职减少清算   第三步:计算养老金金额、填写相关表格   第四步:退休审批   第五步:养老金支付   第六步: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   第七步:退休手续办理完毕,材料归档
  • 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发布)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
    (一)、
    (二)、
    (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 医疗期之内的应当发放病假工资,缴纳保险。超过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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