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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租客,我们的房东是一个二手房东,当初签署合同时,没有备注不让转让,我现在租借一年后,想把该门面转让,可该房东却不允许或者压缩我们的转让费用,请问这样合法吗?我们的房东是一个二手房东,当初签署合同时,想把该门面转让,请问这样合法吗?

房产纠纷 2019-06-03 11: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契税3%n个税全额20%n增值附加税全额
    5.6%n土地增值税30%-70%n印花税1‰,门面转让费是一种商业行为,不是法律名词。你如果要从事商业经营的话,对于门面转让费这点基本常识有必要懂得一些,如果连这些事都不清楚的话,说明你的经验还很不足,所以建议在经商之前最好取得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防范商业风险。
  • 在当初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房东就自愿约定了租金数额,由此合同既是依法成立的就要依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果房东现在要求提高租金,可以通过协商的途径来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房东并没有单方面提高租金的权利。如果房东执意要提高租金,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违约,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 房屋买卖协议中,作为个人,签字或者按指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字和按指印的行为,都是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并表示受合同约束的意思。然后在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变更备案,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要进行登记,在合同封面加盖产权登记备案章。
  • 建设工程合同为什么不能转让?这属于转包行为,《建筑法》中明文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转包”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定义,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截肢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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