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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信用证付款

国际贸易 2023-08-11 12: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信用证的付款的办理是: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对即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法律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四十四条
    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对即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受益人直接交单时,本节下同);对远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
  • 信用证为一种付款承诺,通常由开证行开给受益人,且附有一定的条件。我国《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法律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 信用证指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通常由银行应买方请求开具给卖方,主要用于国际贸易的相关方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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