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年以上十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年以上十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