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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安置房过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房屋买卖 2023-08-12 16: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安置房过户需要的手续有:
    1、 购房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均需持以下证件,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口证明,工作证明,购房合同;
    2、售房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除上述资料外,工作证明除外,还需增加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契税发票。
    安置房过户申办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安置房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
    4、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5、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6、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房屋过户流程怎么走
    1、售房者要配合购房者进行产权调查;
    2、房屋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销售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4、购房者到相关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5、房产过户的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由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 安置房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
    4.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5.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6.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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