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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生病没有去公司上班,公司为我交了两年的社保,两年后我要去上班了,公司以没有我的职位为由诱导我写了辞职报告(公司给的模版我照抄的)(当时也不知道有失业金可以领)我现在看病吃药每个月要用很多钱,申领失业金也不符合条件,和公司协商了给我变更个人辞职变成公司辞退,这对公司有什么风险和影响吗?

企业风险防范 2023-08-14 12: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如果想要经济补偿金,还是要去交接,这样能够留下相关公司非法解雇、本人尽职完成劳动的证据。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保留好相关证据后可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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