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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夫因病死亡,他生前所欠的债务我姐并不知道,姐夫死后债权人将我姐起诉到法院

债权债务 2019-04-17 14: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债权人死亡债务能否实现解答如下:债权人死亡后,虽然债务人给继承《继承法》第3条规定:债权人死亡债务能否实现?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 债权人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到法院起诉的,具体起诉程序如下:
    1、写好起诉书;
    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3、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
    4、法院判决;
    5、执行判决。
    因此如果债务人能够绿性债务的情况下最好积极履行,不要经过司法程序产生费用同时还会耽误双方的时间。
  •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的,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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