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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A公司,公司连同项目经理一共10个人,昨天法人从广州过来办事,和B公司我们一个股东在我们公司闲聊,项目经理和广州一个经理在开会,一直过了下班时间两个领导都没有要走的意思,我们公司员工就准点下班了,公司的行政也没敢留大家加班,因为不知道领导还要谈多久,最后行政也和领导说了声就走了,第二天项目经理就开会批评我们,还给第一个走的人绩效打了不合格(扣30%绩效工资),所有人员强制加班到晚上10.30不然试用期的员工就开除,转正的员工就绩效不合格,我想问问若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同意实施,是否不合法,员工如何维权!还给第一个走的人绩效打了不合格(扣30%绩效工资)转正的员工就绩效不合格,问问若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同意实施

劳动纠纷 2019-05-31 15: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被单位开除的员工,拘绝在解除劳动通知书上签字,如果劳动者的违纪行为,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约定时,单位有权单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解除通知到达劳动者即可。无需其另行签字,当然,如果有签字,效果更好。n  
    一、建议保留劳动者违纪行为的书面证据以及通知解除合同的信函复印件以及发函凭证原件,方便事后万一发生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作为证据使用。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n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n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n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n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n  n
  • 正当开除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的,属于正当开除范围,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按照劳动法上规定,劳动者付出了劳动,那么就应该为此获得报酬。虽然试用期劳动者不算公司的正式员工,但是公司安排加班,一旦劳动者为加班付出劳动的,就该得到相应的加班费。

    其实,用人单位从开始用劳动者之日起就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试用期间的员工也是享受劳动者的权益,要是公司只按一般情况发工资,损害到劳动权益了,那么劳动者可以积极申请劳动仲裁。

  • 股权和任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持有股权未必一定要在公司任职。如果任职的话,根据职位级别,比如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部门负责人等,有不同的选聘和罢免程序,如果是董事长,需要股东会决议,如果是总经理,需要董事会决议,监事需要股东会决议,其他高管通常是董事会决议,一般员工,公司经理层就能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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