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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我们小区的下水管道坏了这是否属于物业管道

业主维权 2023-08-18 13: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原则上属于物业的服务范围。物业负责共用区域共用设施的维护保养。主下水管道是共用的,在服务范围的。通过住户部分,住户又维护的责任。只要不是人为损坏,物业是要负责的。像管道脱胶渗水,物业都要维修的。也有装修时意外碰到的,损坏的物业估计不会再管。要修就要同楼共用的住户分摊。新交的开发商也有保修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 原则上属于物业的服务范围。物业负责共用区域共用设施的维护保养。主下水管道是共用的,在服务范围的。通过住户部分,住户又维护的责任。只要不是人为损坏,物业是要负责的。像管道脱胶渗水,物业都要维修的。也有装修时意外碰到的,损坏的物业估计不会再管了。要修,就要同楼共用的住户分摊了。新交的开发商也有保修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法律分析:原则上属于物业的服务范围。物业负责共用区域共用设施的维护保养。主下水管道是共用的,在服务范围的。通过住户部分,住户又维护的责任。只要不是人为损坏,物业是要负责的。像管道脱胶渗水,物业都要维修的。也有装修时意外碰到的,损坏的物业估计不会再管了。要修,就要同楼共用的住户分摊了。新交的开发商也有保修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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