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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事情是这样的,我之前因为误信一位朋友,被骗去传销,在传销里被拘禁了一个多月,在整个过程中我没有参加过任何传销里的活动,最后被派出所抓到,还被判了十四个月,说我非法拘禁,我在传销里面同样是失去自由的我怎么拘禁他人。在整个案件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人,在看守所服刑中也向法院上诉过但没有任何咨问,就维持原判,我想问问如果是这样该怎么办,该们什么部门反应情况!!望解答谢谢被骗去传销,在传销里被拘禁了一个多月,该们什么部门反应情况!

刑事辩护 2019-03-24 20: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法》对传销犯罪的打击,主要针对在传销犯罪中的组织和领导者,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于传销被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可及时聘请律师介入案件,以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的立法精神,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 向当地工商局和警方举报,工商部门和警方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向当地工商局和警方举报,工商部门和警方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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