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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方想起诉离婚,就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方面想咨询一下

离婚 2019-03-17 22: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双方对于离婚都没有过错的话,财产一般都是一人一半,不带孩子的一方要给带孩子的一方按月或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如果协议不成,法院判决要考虑谁带孩子应当分到房子,折钱给另一方。
  •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有一方不履行义务,便意味着违反法律,更直接地回答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怎么办?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第一,关于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根据《婚姻法》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关于双方的共同债务问题。
    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可以确定所涉及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双方离婚时就应该共同承担。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如果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的一方,拒绝支付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那么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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