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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工伤终止,有哪些规定

工伤索赔 2023-08-22 0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终止工伤认定的情况: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这些情况下应终止工伤认定: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
    2、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的程序,终止工伤认定的情形: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
    (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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