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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向您咨询我的一个叔叔发生了工伤事故,腿部骨折,已经过去了三个月伤势基本痊愈,但是留有一些后遗症,以后都不能做出力很大的工作,公司只支付了医药费,像我叔叔这样的情况应该怎样向公司索要赔偿呢?而且赔偿金额要怎么算呢?希望您能帮我解答,谢谢您!公司只支付了医药费,像我叔叔这样的情况应该怎样向公司索要赔偿呢?而且赔偿金额要怎么算呢?

交通事故 2019-03-22 21: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工伤索赔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
    大部分工伤案件都存在劳动关系不明确的问题,由于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必备要件,在劳动关系不能得到证明的情况下,工伤案件的其他程序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也就成为第一步要走的程序。通常情况下,是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是人民法院来确认。

    二、工伤认定程序。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在30天内提起工伤认定,那劳动者只能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委员会提起工伤认定了。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后,工伤认定委员会有权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而决定是
  •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主要赔偿: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岁以下和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  附:死亡赔偿金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即赔偿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这一计算标准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注:  
    1、按照这一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一倍多。  
    2、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国家赔偿法》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

  • 1、如果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可以要求相应的工伤赔偿内容。

    2、工伤赔偿的内容有:工伤赔偿内容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3、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按规定赔偿不同项目。
  •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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