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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买一处二手房70平米,37万,我想问问过户费等其他费用加起来是多少

房产纠纷 2019-03-15 17: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二手房过户费计算如下:
    一、营业税
    2016年营改增之后,称增值税,看房产证办出的年数,再判断是否能免征。
    根据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其中,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契税
    现行政策:住宅90平以下1%;住宅90-144为1.5%;其余的不管是住宅还是非住宅都3%。
    三、个人所得税
    房产证颁发5年以内销售,按销售价1%征收所得税(有的地方按销售价与原销售价差价20%征收所得税,也有上两种情况2选1的);房产证颁发5年以后销售,如能证明卖家卖的是家庭居住生活唯一用房的,可免征所得税。
    四、印花税
    住宅90平米以下免征;其它按销售价0.05%征收!
    五、评估费
    你过户如不需要套按揭,应该不会需要评估。评估费一般5‰以内。具体费率地方不同有所不同。
    (三种情况:如不按揭,也可能不需评估,故无需评估费;按揭的也有可能中介费中已包括评估费;也有可能是房地产交易核心在交易过户时直接向申请人代收。)
    六、中介费
    你单独过户可以不需要中介。
    如买卖房子必须要涉及到中介(如需按揭,可能就得必须找中介了),中介费一般为0.5-2.5%;如只需中介代办产权证的话那只需付代办费大概200元左右!
    七、其它费
    有的地方可能还涉及工本费、登记费、交易费等,但数目较小。
    房改房土地出让金:按照当地政策交纳,各地政策对此有所不同。
    房产证办理流程算来,
  • 二手房过户需要的费用如下: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契税:房款的
    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
    印花税:房款的
    0.05% ;
    交易费:3元/平方米 ;
    测绘费:
    1.36元/平方米 ;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印花税:房款的
    0.05% ;
    交易费:3元/平方米 ;
    营业税:全额的
    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
  • 买卖二手房,根据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最新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由原先的满5年免征营业税调整为满2年免征营业税,同时依据交易双方的不同情况,具体税费明细如下:
    一、契税:(一般由买方缴纳,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买方首次购房90平方以下的房产按照1%缴纳;
    2、买方首次购房90平方以上(含90平)144平方以下的房产按照
    1.5%缴纳;
    3、以下情况按照3%缴纳:
    (1)144(含144平)平方以上;
    (2)买方不是首次购房;
    (3)车库;
    (4)非普通住宅(商业用房)
    二、营业税:(一般由卖方缴纳,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房产证满2年,144平方以下的普通住宅房产免征营业税
    2、房产证不满2年,按照
    5.55%缴纳营业税;
    3、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房产证满2年的按照差额缴纳,计算公式为:(上次购买价格—现在出售价格)*税率
    5.55%
    4、商铺差额缴纳,计算公式为:(上次购买价格—现在出售价格)*税率
    5.55%
    三、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缴纳,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房产证满五年,并且是卖方夫妻名下唯一一套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
    2、卖方夫妻名下不是唯一房产或房产证未满5年,按照1%缴纳
    3、商铺按照差额缴纳,计算公式为:(上次购买价格—现在出售价格)*税率20%
    四、其他费用相对较少:交易费:6元/平方*房屋平方数工本费:一个证件80元;二个证件90评估费:评估总额的千分之五(银行贷款需要缴纳)抵押工本费:100元(银行贷款需要缴纳)购房证明:20元一份一般需开3份公证收费标准:300元(如不能本人亲自办理,需要办理本业务收费)
  • 您好,“和房主口头协议房屋交易税等过户费用由我买方承担”,这个约定是否成立存在瑕疵,如果能够证明这个口头承诺无效,而你们之间的定金收据上也没有关于税费的承担,可以结合一般情况理解,房子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承担的经验,您就没有理由承担。那么,双方不能达成买卖合同的责任就不在买方,也可以说,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关系不成立。
    这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那么,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如果最终责任属于卖方,就是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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