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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苏果超市上班的,之前有过工伤九级,请问,我马上要退休了,是否还能陪钱吗

工伤索赔 2023-08-23 13: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的退休规定具体如下:
    1、1至4级残疾的,暂缓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残疾津贴;
    2、5至6级障碍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3、7至10级残疾的,和普通职工一样退休,每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调整。
    工伤需造成劳动能力伤残,并达到一定级别,才能办理退休。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改办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法律分析:退休是有具体法规明确规定的,如果符合相关法规,可与单位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法律分析:在退休之前鉴定为工伤不算是退休人员返聘的工伤,所以单位应按统一的标准支付受伤员工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单位支付
    3、交通费: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支付。
    4、食宿费: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单位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基金支付。
    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国家规定标准,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生活护理费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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