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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毕业前签了三方协议,上岗的时候单位又让签了一个本科生接受协议,上边标明从签订就业协议起如违约交5000,三年之内不得调出,调出需交3万培养费,目前还没有签合同,在试用期,这个协议合理么应届毕业生,毕业前签了三方协议,目前还没有签合同,在试用期,这个协议合理么

合同纠纷 2019-03-23 13: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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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签订就业协议书要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步:由乙方,即由毕业生填写的自己的相关消息。要如实填写,要与毕业生资格审查时认定的信息资料相一致。其中专业名称必须与学校设置的专业名称完全一致,不能简写。
    填写后交给甲方。  第二步:由甲方,即由用人单位填写相关信息和签署约定条款。用人单位信息中的单位名称要与用人单位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档案转寄地址,要写清楚用人单位的人事保管单位的全称和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地址;入户地址,即户口迁移地址,要明确填写;双方约定的条款细则要写清晰具体:“用人单位或人事部门签章”,不得缺项。
      第三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所属地人力资源部门签章。此项签章主要是为档案寄存和户口迁移之用。公有制单位通常有上级主管部门,但这里所指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指享有进人指标和户口指标的省一级单位或政府所在地的中央直属单位,是以下单位的主管部门通常没有进人户口指标。
    非公有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常是指管理其单位员工人事关系的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此,只要牵涉到毕业生户口档案关系转移的,都要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签章,并办理接收函。
      第四步:见证方签署意见,即系和学校签署意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四方协议”上签字盖章。协议已经成立,系和学校签证是为了保障毕业生的权益和监督协议双方守约,也是为了办理毕业生报到证和落实毕业生户口档案事项。
    毕业生必须将签好的就业协议书送回系里签署意见,后送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盖章。目前,如果不牵涉户口转移而内容有合法的,由系里签署意见就可以。在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和毕业生实习分散又有《劳动合同法》制约的特殊情况下,为了方便毕业生,有时系和学校先在四方协议上签了章。
      第五步:“四方协议”由系和学校盖章登记后,学校留取一份,毕业生要将一份送交系里,一份送人事单位,一份由毕业生自己留存。如果毕业生在外地实习,可将签好的就业协议书的第三联邮寄给系里。
  •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  求职者对于这种试用期期间不签合同,没有明确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法专家游云庭认为,这是用人单位有意规避《劳动合同法》。他们不按照正式录用工人的程序使用劳动者,这样劳动者不论是找单位仲裁或者向劳动监管部门举报,都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因此,他提醒求职者,进入单位后应该多留一个心眼,利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方法证明自己确实在该单位工作,那么,一旦其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相关证据举报或者提起劳动仲裁,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禁止设定变相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 没签订工程合同,但存在事实的工程劳动。你们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你们可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这个日子就是业主应付款之日。你们可以要求业主支付你们工程款,垫付工资的利息等费用。
    你们这样做是符合法律的。
    如果是由于造价问题,你们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清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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