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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具有什么特征,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8-24 08: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一是主体的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二是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从事贸易的活动”;三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 行纪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等特征;
    (2)行纪合同标的为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
    (3)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行纪合同具有的其他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
    3、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
    4、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直接受该合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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