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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期间股利怎样解决,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股权转让 2023-08-24 09: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权质押期间股利处理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该孳息应当认定归质权人所有,但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且前述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股权质押期间股利处理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该孳息应当认定归质权人所有,但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且前述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股权质押生效要件:
    1、具有依法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
    2、转让人依约交付股权;受让人依约支付价款;
    3、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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