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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辩护 2023-08-25 0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法采砂的立案标准是: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3、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采砂立案标准如下: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3)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合法采沙需要的手续如下:
    1、向当地水行政部门提交河道采砂申请书;
    2、提交申请书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
    (3)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3、材料齐全,手续合法,相关部门就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就可以合法从事采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 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 非法采沙的立案标准是,如果行为人未取得采沙许可证擅自采沙的,或者擅自进入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的矿区、沙区;或者擅自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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