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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

讨薪 2023-08-26 12: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向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
    申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诉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诉状,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法律依据:《公务员申诉规定》
    第十九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十条
    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五)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再申诉,不予受理。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限期十五日内补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诉机关。
  • 法律分析: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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