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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国企工作,现在产假到期,处于哺乳期间,因为我是上的倒班,并且离家远,上班期间会不了家,哺乳困难,我向公司申请息工假,上面说息工假取消了,让我回去上班,或者自己申请离职,如果不回去上班,就算旷工,要被公司开除。不回去上班,公司有权开除我吗,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在国企工作,现在产假到期,要被公司开除。公司有权开除我吗,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纠纷 2019-03-31 10: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辅乳期女工请事假依然要遵循所在单位的规定,经单位有批假权限的领导批准。单位不予批准的,女职工应当上班,不上班的单位有权按旷工处理,达到一定天数,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款规定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自动离职是不能申领失业金的,但是如果旷工三天,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可以领失业金《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女职工哺乳期内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可以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者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你的工作单位在,根据高院和劳动仲裁联合下发的会议纪要,劳动者不但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哺乳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您好,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的规定的回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待设施。
    1.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2.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
    3.有二十名以上幼儿单位应设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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