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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7年1月6日早上8点半正常上班时间在公司门口被铁链绊脚摔伤,经宝安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肘关节粉碎性骨折,休养治疗近半年,现在已上班。请问,我是工伤吗?我于17年1月6日早上8点半正常上班时间在公司门口被铁链绊脚摔伤,经宝安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肘关节粉碎性骨折,休养治疗近半年

综合法律 2019-03-30 20: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根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遭受工伤,劳动者合格胜任原岗位的,劳动者的工资按原来的工资执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如果劳动者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单位不承认的,个人一年之内去申报。只要被认定了,单位就得赔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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