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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装修纠纷 2023-08-29 13: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装修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有:
    1、装修合同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例如,姓名、性别、联系方式、住址等;
    2、装修标的物的地址及面积等基本情况、装修款、装修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时间等内容;
    3、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4、但是人认为应当载明于合同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装修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有:
    1、装修合同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例如,姓名、性别、联系方式、住址等;
    2、装修标的物的地址及面积等基本情况、装修款、装修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时间等内容;
    3、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4、但是人认为应当载明于合同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装饰合同时限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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