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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父母将拆迁安置房过户给我,这房子属于我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拆迁补偿 2019-04-18 18: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 婚后,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取得房产,该住房属于这一方所有,离异的话,住房产权不参与共有财产分割。 这一条对另一方不公平!合理解释是,没错,住房产权在事先有书面约定前提,才属于这一方婚后个人财产。
    没有约定,住房产权还是婚后共有,一方是婚前财产购买,那个属于债权关系,和产权无关!另外,就算该住房产权属于这一方个人(有约定前提)但是,该住房婚后产生的收益,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一家一半。
  • 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安置房需要5年的时间才可以进行过户,过户前还需要办理土地证才可以拥有全部的产权。如果需要过户,那么就需要缴纳以下的税费:
    一、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契税:房款的
    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 交易费:3元/平方米
    3、 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4、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交易费:3元/平方米
    2、 营业税:差价*
    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3、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4、 土地增值税:按照房管局评估价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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