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董事长职权如下:
1、支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召集以及支出董事会会议;
3、对于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签署涉及公司债券的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