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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于二0一五年从别人手里转让了一块位于镇驻地的国有出让土地,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已过户到本人名下,原有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也已评估后上缴了相关的税费,原有地上建筑物是一层平房,因无人居住,年久失修,我于二0一六年准备修缮一下,结果在修缮过程中,房屋倒塌,无奈进行了拆除翻建,而且是原址原位,后有人上告,说我是违章建筑,后执法局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理由是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即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我曾经到规划局问过,能否补办规划许可,答复是不能,因为我的地块所在范围规划性质是商住用地,既然是商住用地,为什么我当时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时候,他们还是按着工业性质出让给我,这样的话,是否违反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如何才能保障我的权益?请律师百忙当中给与指点,谢谢!已过户到本人名下,能否补办规划许可,是否违反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

综合法律 2019-06-03 05: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流程:提出申请→进行受理→初步审查→审查→签约→拟文→审核→交费→报批→发文;
    申报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要求4份);
      
    2、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原件要求4份);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要求4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要求1份);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相关文件(复印件要求1份,原件核查);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原件要求4份);
      
    7、项目批准文件(原件要求1份,复印件要求3份);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附件(复印件4要求份,原件核查);
      
    9、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复印件要求4份);
      
    10、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要求4份);
      
    11、土地估价报告及地价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原件要求1份,复印件要求3份);
      
    12、相关规定协议(原件要求1份,复印件要求3份);
      
    13、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证明。
  •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
    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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