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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婚案,分居两年了,那边一直不放,我的起诉,没有财产纠纷和债务,只有个四岁的女儿,如何支付费用,委托分居两年了,我的起诉,没有财产纠纷和债务,只有个四岁的女儿,如何支付费用,委托

离婚 2019-03-22 08: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案件按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
    1.5征收,即标的×
    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
    0.5征收,即标的×
    0.5%+10010元。
  • 首先,判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看该债务双方是否知情,第二,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对方要举证证明这两点才不需要承担债务,否则,夫妻双方都需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第二,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夫妻双方,在起诉后,启动财产保全程序。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如需法律帮助,可以来电详细咨询。
  • 依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原则上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详情如下:
    (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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