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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房子的条件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房屋租赁 2023-09-01 19: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拒绝收房的条件如下:
    1、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
    2、不能提供验收合格的证明;
    3、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4、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形。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房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房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 下列情况能拒绝收房:未依约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达到3个月的;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与规划设计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当事人可以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有: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3、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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