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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征地补偿 2023-09-02 03: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非法占地表现形式有: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2、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设;3、少批多占,主要是指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多占的部分属于违法占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非法占地表现形式有:禁止未批先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禁止规避审批权,以租代征;禁止不合法的土地供用方式;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禁止集体土地非法入市;禁止非法圈地,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大学城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非法占地表现形式有:禁止未批先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禁止规避审批权,以租代征;禁止不合法的土地供用方式;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禁止集体土地非法入市;禁止非法圈地,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大学城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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