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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以我没有提前半个月告知为理由扣我一半房租 房租合同之前就到期了,后面是续租,现在我已经搬走了,房东以这个理由扣我一半租金合理吗

房屋租赁 2023-09-02 14: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在合同期内,房东没有正当理由,无理强行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作为租客有权予以拒绝。而作为违约方的房东,如果坚持要求收回房子,应按实际损失原则,赔偿租客的损失。如果房东拒不赔偿,并且采取强硬手段驱逐租客搬离,这时租客可以报警。若房东的行为对租客造成了损失,则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一旦遇到对方拒绝配合履行义务时,租客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对房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在合同期内,房东没有正当理由,无理强行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作为租客有权予以拒绝。而作为违约方的房东,如果坚持要求收回房子,应按实际损失原则,赔偿租客的损失。
    如果房东拒不赔偿,并且采取强硬手段驱逐租客搬离,这时租客可以报警。若房东的行为对租客造成了损失,则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一旦遇到对方拒绝配合履行义务时,租客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对房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 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 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 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 房租到期,因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房东,是否算违约?房东以此为由不退押金
    违约的前提是有约定,如果连约定都没有,那自然也就谈不上违约。
    所以,首先,应在先看看租房合同,里面对于租期届满退租有没有要求提前30天通知房东。如果本身就没有约定,那房东要求在租期届满的情况下还要提前30天通知,并以此为由不退押金本身就没有道理。
    但是,个人认为,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的情况下,即使约定了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房东,那这样的约定的效力也是值得商榷的(除非租赁合同同时约定了如承租人未提前通知,则自动续期等相关条款),这一条是否排除了承租人的权利其实是值得考究的。
    所以,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在租赁期满退房的前提下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房东的,房东不应该据此不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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