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试用期内损坏标的物的风险由哪一方承担?

财产损害赔偿 2023-09-03 06: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是由出卖人来承担的。在此期间内,买方还未购买的,卖方承担该风险;但买方决定购买的,则风险转移给买方。买方在试用期满后,未作出表示的,一般也视为购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一般是买方承担的。试用买卖合同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同样转移给买受人承担,存在不可抗力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