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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同意封存病历,然后疯狂篡改病历288处!有罪吗?怎么处理?

刑事辩护 2023-09-03 0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院病历被篡改,可以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要求对方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请求卫生部门调解,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等。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医院病历被篡改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患者可以保存原始病历复印件举证或者申请公安部门痕检鉴定。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患者对待病历容易出现下列错误做法:认为病历已经被院方篡改伪造没有证据价值而不及时复印;复印病历后不要求医院盖章;非法抢夺和偷盗病历。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资料。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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