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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在要签一份“出纳担保函”,担保期限是签字之离职后两年止,若我办理交接完后,这份担保函还有法律效率吗?现在要签一份“出纳担保函”,担保期限是签字之离职后两年止,这份担保函还有法律效率吗?

综合法律 2019-04-14 14: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出纳工作岗位是单位中各项资金流动的重要岗位,各种票据、资金都要经出纳人员之手,这对出纳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下面为您精心整理了份出纳担保协议范本,仅供参考。担保书  公司:  本人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 与贵公司财务部员工 (被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关系是本人自愿为按下列条件提供担保:  
    1、 保证被担保人在贵公司工作期间,不盗用、挪用公司资金等任何手段侵犯公  司或公司客户利益,不做有损于公司形象和声誉的事情。  
    2、 保证被担保人对其因工作失职、渎职、以及损毁公司财务而给公司造成的损  失及时赔偿。  
    3、 若被担保人不遵守上述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未及时进行赔偿时,本人同意  对被担保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另附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年 月 日
  • 个人签发担保函的,证明签署人自愿为某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义务时,需要按担保函的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担保责任的承担有如下情形:
      
    1、作为一般保证担保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 根据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下具体论述之。  
    (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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