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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我喜欢上了一个十九岁的女孩。给她发生了关系,然后现在跟他分了。然后她怀孕了,跟VB有没有关系?我是一个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我喜欢上了一个十九岁的女孩。给她发生了关系,然后她怀孕了,有没有关系?

刑事辩护 2019-05-29 21: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只要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不构成强奸罪。  对于两个未成年人怀孕的,如果需要打胎的,关于赔偿问题属于民事纠纷,需要双方及其监护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行到法院提起诉讼。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则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也就是说,已经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否构成,则根据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而定。根据我国《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除这八种严重犯罪行为以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的其他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不会被判刑。
    同时,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 在必须给予刑事处罚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对触犯刑法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不是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更重要地是采取各种正确原则和措施,把他们教育挽救过来,使之成为遵守法律的正常公民,避免其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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