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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五岁父亲去世母亲就把我留给奶奶自己走了,从未尽过母亲的义务,不管不问无任何赡养行为、我和她断绝母女关系可以具备法律效力吗无任何赡养行为、请问我和她断绝母女关系可以具备法律效力吗?我五岁父亲去世母亲就把我留给奶奶自己走了,从未尽过母亲的义务,不管不问无任何赡养行为、请问我和她断绝母女关系可以具备法律效力吗?我和她断绝母女关系可以具备法律效力吗无任何赡养行为、从未尽过母亲的义务,请问我和她断绝母女关系可以具备法律效力吗?

离婚 2019-03-20 23: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宁波拆迁起诉程序遵循行政诉讼法规定,包括递交起诉状、法院受理立案、送达被告、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若对行政裁决或复议不服,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权益得到保障。未及时起诉可能导致错过法定时效,影响案件受理和权益维护。
  • 宁波拆迁起诉程序包括:一、对行政裁决或复议不服,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二、法院审查受理,符合条件则立案;三、送达被告,准备开庭审理;四、法院依法判决。在具体操作中,需注意起诉时效、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问题,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处理。
  • 依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赡养老人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
    (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第28条中“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笔者认为《婚姻法》第28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应当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无须承担赡养义务。故而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一,奶奶无子女或有子女但该子女无赡养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二,该孙子有赡养能力。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 父亲去世后遗产的分配:1,父亲的遗产范围包括:个人婚前全部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2,如果父亲留有遗嘱,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3,如果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继承人之间可以平分遗产,也可以协商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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