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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出租车经营者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我没有出租车驾驶资格证,对方当时承诺出现运管人员检查时他负责摆平,但是年前在一个夜晚我在市区内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事后车主以我没有出租车驾驶资格证为由说保险公司不给于理赔,让我负责赔偿乘客一千块钱,为此我担心在以后合同履行中再出现类似问题,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车主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扣压我5000元违约金并让我负责承担出租车在事故后维修时间内所有的误工费3480元。请过咨询他人我知道我们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我没有义务承担上述两项费用。请问我的理解正确吗?我可以起诉对方要回上述不应由我承担的两项费用吗?如果诉讼,需要提供哪些证据那?胜诉的把握大吗?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请过咨询他人我知道我们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请问我的理解正确吗?

合同纠纷 2019-05-08 20: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规定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同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您的描述来看,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支出,仍不足赔偿的再由责任人承担,但这要看您和租赁公司之间的协议如何约定。 即便是按合同约定应由您和担保人承担,您也可找那位承租的"第三人“主张您承担的份额。
  • 海口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私财物的诈骗行为,若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犯罪。具体的立案数额标准可能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有所差异,建议您向当地公安机关咨询。若诈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不及时处理此类犯罪行为,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公民财产安全受到更大威胁。
  • 针对诈骗罪,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报警、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等。具体选择应视情况而定:如已知诈骗者身份信息,可直接报警并提供证据;若仅知网络账号等线索,可向网络平台举报并协助警方调查。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能更高效地打击犯罪,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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